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1700号
被告人毕某甲,绰号“毕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6********,汉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北京惠农**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毕某甲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时代风帆大厦2区1209室内,虚构事实,向被害人王某甲提供澳大利亚国际庄园采摘的虚假工作岗位,并以高薪回报为诱饵,引诱被害人王某甲签订虚假劳务派遣合同,以办理签证费、收取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2000元,后退回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000元。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毕某甲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时代风帆大厦2区1209室内,虚构事实,向被害人郝某某提供国际电工的虚假工作岗位,并以高薪回报为诱饵,引诱被害人郝某某签订虚假劳务派遣合同,以办理签证费、收取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22000元,后退回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毕某甲于2018年11月6日在本市丰台区富锦家园附近的胡同里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黄某某、侯某某的证言;4、物证、书证:租房合同、王某甲借记卡明细清单、签证申请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手机照片、搜查照片、合同照片、外派劳务合同及收据原件、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黄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110接处警记录、公司法人、董事、监事信息表、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5、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黄某某、被害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手机鉴定;7、电子数据:工商信息;8、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毕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职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甲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依蔚
书记员:王伟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赃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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