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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93********,汉,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5日00时35分,被告人毕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7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科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延路科技路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毕某甲的血醇浓度为:111.1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5.证人毕某乙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建议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775****。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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