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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毕某甲,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毕某甲驾驶冀R*****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城县大广路至演马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演马村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毕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毕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毕某甲应付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韩某某、毕某丙等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通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他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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