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291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5年9月9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62********,汉族,文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5年9月9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5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5年9月9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5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2015年9月9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戊,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5年9月9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己,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庄**巷**号。2015年9月9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庚,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5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5年9月9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辛,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5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5年9月9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毕某丁、毕某戊、毕某己、毕某庚、毕某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毕某丙、毕某丁、毕某戊、毕某己、毕某庚、毕某辛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三队,因怀疑被害人曹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将被害人曹某某抓住,并用木棍殴打被害人曹某某,造成被害人曹某某双侧胫骨骨折和弥漫性抽索损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5年9月9日,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丁、毕某己、毕某庚、毕某辛、毕某戊、毕某丙、毕某乙主动前往合益派出所投案自首。
后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丁、毕某己、毕某庚、毕某辛、毕某戊、毕某丙、毕某乙赔偿被害人曹某某4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曹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证人毕某壬、廖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6.监控视频;
7.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丁、毕某己、毕某庚、毕某辛、毕某戊、毕某丙、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丁、毕某己、毕某庚、毕某辛、毕某戊、毕某丙、毕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丁、毕某己、毕某庚、毕某辛、毕某戊、毕某丙、毕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嵘
2016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丁、毕某己、毕某庚、毕某辛、毕某戊、毕某丙、毕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8807****、1367893****、1353321****、1361004****、1353373****、1353971****、1355607****、1591441****。
2.案卷材料18册。
3.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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