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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3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武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毕某某在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其家院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将一只经常到他家抓小鸡的麻绕鹰打死,后将麻绕鹰悬挂在自家房前吓唬小鸡,于2020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涉案麻绕鹰为隼形目鹰科蜂鹰属凤头蜂鹰,凤头蜂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2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起永为

202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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