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毕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乡**村**号。2018年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被保定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 2019年2月18日至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毕某某以出售为目的,先后从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侯某某(另案处理)处及北京市一养殖场购买疑似鹰类动物死体8只、疑似锦鸡类动物死体11只及野鸡、野兔及野鸭类动物死体若干。被告人毕某某将其中7只疑似鹰类死体、6只疑似锦鸡类死体做成标本拟予出售;将部分野鸡野兔销售;2018年1月16日将1只疑似鹰类死体、5只疑似锦鸡死体及18只野鸡类死体出售给刘某某(已判决)。案发时,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毕某某家中查获7只疑似鹰类标本、6只疑似锦鸡标本、野兔类死体48只、野鸭类死体35只及野鸡类死体32只。

经鉴定:被告人毕某某卖给刘某某的1只疑似鹰类动物死体是草原雕、5只疑似锦鸡类动物死体是红腹锦鸡,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8只野鸡类动物死体为环颈雉,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毕某某家中被查获的7只疑似鹰类动物标本其中1只是胡兀鹫,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余分别为黑鸢、灰脸鵟鹰、苍鹰、毛脚鵟、普通鵟、大鵟,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疑似锦鸡类动物标本其中2只是红腹锦鸡、3只是白腹锦鸡,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疑似锦鸡类动物标本及32只野鸡死体是环颈雉,48只野兔死体是蒙古兔,32只野鸭死体其中4只是绿翅鸭、3只是斑嘴鸭,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毕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等证言,鉴定意见,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0一九二十五

附: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肆册,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