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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街**委**组,现住松原市**县**小区**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3月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7月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由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大伟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德惠市公安局于期限内补充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毕某某向本市居民李某某(已起诉)销售毒品,同日,李淑英的前夫付某某(已起诉)到松原市取回冰毒共计19.34克并交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在自家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毒品被扣押。经鉴定,被扣押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被告人毕某某收到李某某转帐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被告人毕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2证人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鲁文静

                                      202058

附:1.被告人毕某某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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