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毕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14年3月7日因参与赌博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两千元罚款。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赌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毕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因被告人毕某某曾在赌局上借给被害人王某甲(女,35岁)赌资,2018年6月21日,毕某某得知王某甲在阿城区双丰街胜祥小学院内,毕某某前往找王某甲索要赌债,当天5时许,在双丰街胜祥小学院内毕某某索要赌债未果,毕德锋威胁王某甲不让其离开,6时许,毕某某逼迫王某甲签下了一张46000元的欠条,后因毕某某得知王某甲男朋友要报警,便要将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拉去别的地方,当车开到阿城区第一中学附近时,王某乙从车上跳下受伤,毕某某等人将王某甲非法拘禁至阿城区料甸镇宝山村一处空房内,毕某某对王某甲实施威胁、殴打、虐待,至2018年6月21日11时许,王某甲得以离开现场并报案。
2、2019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郭某某经营的食杂店内,利用麻将以“二八杠”的玩法,组织20余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8000元人民币,赌资达60000余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2日凌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现场抓获,赌资、赌具被依法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毕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证人曲某某、杜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被告人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茹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刑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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