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毕某某,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汉族,初中文化,系白山市****服务中心经理、白山市**宾馆法人代表、白山市***大饭店经理,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白山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5年9月1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3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12月1日由白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6年6月13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19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6年11月20日、2017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2月6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至2014年9月27日期间,采取虚构房源的方式,分别与被害人王某、刘某某、田某某、彭某某、王某甲、晁某某、宫某某、李某、潘某某、孟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共计骗取购房款1,243,5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来源、2.受案登记表、3.购房协议及收据、4.租房合同、5.房产产权档案查询证明、6.收据5份、7.收欠据、8.协议书、9.借款协议及收条、10.购房合同、11.情况说明;
(二)被告人毕某某供述;
(三)被害人刘某某、田某某、彭某某、王某甲、晁某某、宫某某、李某、潘某某、孟某某、王某陈述;
(四)证人陈某、唐某、曲某某。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2年3月12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在未取得金融行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存款支付高额利息、赠送手机、合兴购物卡、家电、轿车等为诱饵,吸收被害人刘某甲等55名被害人存款共计10,528,5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来源、2.受案登记表、3.立案决定书、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5.情况说明;
(二)被告人毕某某供述;
(三)被害人刘某甲、汪某等陈述;
(四)证人姜某某、李某某、祁某某、杜某证言。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采取虚构能够以减免20%交纳取暖费的方式,骗取刘某乙等10名被害人取暖费共计5569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毕某某供述;
(二)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乙、郭某等陈述。
被告人毕某某,于2007年9月13日,虚构能够办理社保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3.02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收据两份;
(二)被告人毕某某供述;
(三)被害人姜某陈述。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虚构以政府“廉租房”每平方米租金7毛钱的标准办理“扶贫房”的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并以白山市通达宾馆的名义与李某乙等641名被害人签订通达党支部扶贫计划协议书,骗取李某乙等641名被害人房租抵押金、廉租房补贴款、取暖费共计20,379,9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3.查封不动产协作函及档案、4.情况说明3份、5.浑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中心业务受理范围的情况说明、6.关于白山市经侦支队查询通达宾馆毕某某案件与浑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是否有相应关系的情况说明;
(二)被告人毕某某供述;
(三)被害人李某乙、曹某甲、宋某某等共计640余名被害人陈述;
(四)证人潘某甲、宋某甲、李某乙等证言。
本案综合证据:
(一)书证:
1.租房合同812份、2.银行凭证及收据共计5237张、3.稿纸本5本;4.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被告人毕某某供述;
(三)证人段某某、吕某某、王某丙等118名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未取得金融许可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采取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彦庆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共计95册;
3.稿纸本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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