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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屯)。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被告人毕某某承包安达市昌德镇龙德村1屯砖路南侧的160亩防护林地。 2019年春天,毕某某因购买了幼牛想储备一些青储饲料,把该防护林地的大部分土地改作农田地用于种植玉米。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认定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92.01亩,林地毁坏程度为严重。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毕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林地承包合同、森林档案卡片、罚没票据、毕某某指认耕种地块现场照片;

2.证人仲某某、杜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经侦查,毕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安达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益政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已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据目录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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