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小区**室,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在**小区其家中因琐事与妻子乌某某(殁年38岁)发生争执和撕扯。期间,被告人毕某某采取脚踹、手持长方形写字板击打等手段在被害人乌某某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连续击打数下,致被害人乌某某倒地昏迷不醒,后经**医院急救中心医务人员现场抢救未果死亡。经鉴定:死者乌某某符合病毒性心肌炎引起的猝死,头部等处外伤以及乌某某情绪激动等因素则是诱发因素。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毕某某被扶风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写字板;2.书证: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毕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菲菲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289****。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