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毕某某驾车载吸毒人员彭某某至吸毒人员李汉钦位于本区祁家湾街齐心村雷斗湾管子厂住处。后被告人毕某某向彭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俗称“麻果”)供其吸食,彭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毕伟京转账人民币****。李某乙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毕伟京转账人民币350元用以支付之前所****。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毕某某及彭某某、李汉钦,并从被告人毕某某身上查获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6颗(净重13.69克)。公安机关对查获毒品取样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毒品、麻果壶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毕某某身份信息、微信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衡器检定证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彭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6.抓获经过、办案说明;7.电子证据;8.被告人毕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超过十克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