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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7日,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解除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朔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在朔神路胡家窑村口检查时,被告人毕某某驾驶晋F2****的白色起亚小轿车被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所携带的手提包内收缴疑似毒品冰毒7.37克,忽悠悠17.32克和电子秤,后移交北旺庄派出所,北旺庄派出所因非法持有毒品和吸食毒品对违法嫌嫌疑人毕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4000元的处罚。北旺庄派出所后将该案移交分局禁毒大队,禁毒大队根据前期掌握情况和后期调查取证,证实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12月2日依法对毕春雨予以刑事拘留。

经查明,吸毒人员高某某于2019年5月下旬和2019年11月中旬向毕某某购买两小包冰毒,总共花费800元;吸毒人员田某某于2019年7、8月份,向毕某某购买约七次冰毒,总共花费1400元。

经朔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收缴的冰毒中含有甲基笨丙胺成分,忽悠悠含有甲喹酮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辩认笔录;5、犯罪嫌疑人供述;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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