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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街道**路委**组**区**栋**门**室。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毕某某在宽城区**大厦,在没有取得长春市宽城区**百货**号摊位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出兑长春市宽城区**百货**号摊位为由,与赵某某签订出兑协议,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赵某某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

(二)被害人谢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张某某、于某某遇某某证言;

(四)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欠条、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出兑协议、租赁合同书、营业执照、摊位更名表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收据、西广场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赵某某人民币4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证据目录、被害人名单、证人名单各一份;

3、卷宗三册;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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