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98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毕某某利用抖音软件寻找急需用钱的人,将自己的微信号、QQ号发送给对方,谎称自己能够帮助他人进行套现骗取他人的信任,合计骗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3132元、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700元、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600元,合计骗得人民币4432元,后采用拉黑对方账户的方式逃避。
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已退赔三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收条,接受证据清单、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陈某甲、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慧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在原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506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轨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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