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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4418,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乡**坊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岳阳市君山区网民许某某欲购买网游“绝地求生”外挂,于是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毕某某。毕某某采取欺骗手段,一人分别扮演“景”(微信号:******)和“奇怪的小怪怪”(QQ号:231408****),通过虚构安装电脑配置修改器、清除电脑存盘、安装虚拟服务器、硬件扩盘需要支付费用等理由,骗取许某某共计6100元。毕某某将骗来的6100元钱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毕某某在河北省霸州市现代网吧内被当地民警抓获。4月22日,毕某某退还被害人许某某61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QQ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和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单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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