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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居民组**号。被告人毕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缓刑考验期内未按时到西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单位报到,超过一个月,被南部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

被害人王某,女,34岁。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毕某某虚构自己是做工程的老板身份,与被害人王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住进王某租住的房屋与其共同生活。在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毕某某虚构多种事实骗取王某共计87327余元。

1、2018年6月,毕某某谎称与西充**汤锅城股东斯某关系很好,可以入股西充**汤锅城经营获得分红,骗取王某陆续通过微信向其转款投资,共计骗取15000元。后毕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2、2018年11月,毕某某未经王某甲授权委托,私自将王某名下一辆长安CS35牌汽车过户给袁某某,并以袁某某的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车辆仍交还给王某使用。借款合同约定本金54000元,除去手续费后毕某某实得46000元,其后毕某某仅还款3673元,其余部分用于个人开支。王某为保留车辆使用权,每月归还贷款至今。

3、2019年1月,毕某某以在南充市高坪区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让王某出面向其父王某骗取借款30000元,毕某某拿到钱后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毕某某至今未将上述款项归还受害人。毕某某被抓获时,侦查人员从其身上扣押人民币现金共计18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款记录、车辆过户资料、取款凭条等书证;2.证人斯某某、王某、冯某某、袁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72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春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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