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教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组**号**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教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毕某某利用其担任驾校教练的特殊身份和便利条件,与隆回考场科目三安全员高某某(已判决)串通,向驾考学员虚构能帮助驾考学员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事实,骗取邵阳市某甲驾校曾某某、谢某某、罗某甲、徐某某、阳某某、吴某某、易某某七名学员人民币8680元,毕某某分给高某某5800元,其本人获利288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驾校教练的特殊身份和便利条件,与隆回考场科目三安全员高某某串通,向驾考学员接触虚构能帮助驾考学员通过科目三考试的事实,骗取邵阳市某乙驾校粟某某、颜某某、罗某乙、陈某甲、谭某某、康某某、陈某乙、段某某八名学员现金9300元(其中学员罗某乙认为没有得到帮忙,经要求后退还1200元),刘某某分给高某某现金6000元,其本人分得2100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23日毕某某、刘某某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8年3月,刘某某主动退还粟某某等八人的损失,并取得粟某某等八人的谅解。2018年10月,毕某某主动退还谢某某等六名学员的损失,取得谢某某等六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自首证明,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领条;2.证人证言:同案人高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谢某某,罗某甲,徐某某,阳某某,吴某某,粟某某,颜某某,罗某乙,陈某甲,谭某某,康某某,陈某乙,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毕某某联系电话:1376287****;刘某某联系电话:1397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45页。
3.被害人:(1)谢某某,女,24岁,住双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路,联系电话:1519793****。
(2)罗某甲,女,43岁,住邵阳县***乡,联系电话:1887399****。
(3)徐某某,男,29岁,住邵阳市大祥区**街,联系方式:1552608****。
(4)阳某某,男,28岁,住怀化市溆浦县龙庄湾乡,联系方式:1501573****。
(5)吴某某,男,21岁,住邵阳市大祥区**乡,联系电话:1857733****。
(6)易某某,女,38岁,住邵阳市双清区**乡,联系方式:1354889****。
(7)粟某某,男,21岁,住邵阳县***镇**村,联系方式:1518090****。
(8)颜某某,男,21岁,住邵阳市邵阳县***乡,联系方式:1577407****。
(9)罗某乙,女,30岁,住邵东县***乡,联系方式:1817595****。
(10)陈某甲,女,25岁,住邵阳市大祥区***,联系方式:1511592****。
(11)谭某某,女,36岁,住湖南省祁东县***镇,联系方式:1877758****。
(12)康某某,男,21岁,住湖南省邵阳县***农场,联系方式:1667319****。
(13)陈某乙,男,21岁,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联系电话:1577322****。
(14)段某某,女,43岁,住邵阳市大祥区****,联系电话:1397560****。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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