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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汪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徽州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09年12月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1年7月12日被岩寺派出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1月1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罚款400元;因赌博于2015年3月4日被岩寺派出所罚款400元;因赌博于2015年6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徽州区**镇**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黄山市徽州区法院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徽州区**镇**村。因赌博于2010年2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徽州区**道**号**栋**室。因赌博于2012年3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住徽州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毕某某、凌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汪某甲单独或同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徽州区**小区汪某甲家中开设赌场,以打50元、100元“下岗麻将”方式赌博并每两三小时收取200、300元。

2019年9月初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毕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共同在徽州区**镇**路**号**村汪某乙家中开设赌场。

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2019年10月间,汪某甲、汪某乙、凌某某、毕某某随后以同样的方式在徽州区**镇**路**号凌某某家中、徽州区**镇**路**号以凌某某、杨某某的名义开设赌场并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乙、毕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48000元,被告人凌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犯罪所得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桌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房合同等书证;

3.汪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毕某某、凌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6.现场抓获及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毕某某、凌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毕某某、凌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治宏

                                  检察官助理:汪励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汪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乙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被告人凌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于徽州区**道**号**栋**室;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于黄山市徽州区**镇**村**新村;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于**镇**路**号**栋**单元**室。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赃款69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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