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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十堰市张湾区**废品收购部**,住十堰市张湾区**号楼**单元**室。因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违法行为,于2016年11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3月17日一次重报;因案情复杂,于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和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私家轿车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工贸有限公司,周某某望风,毕某某翻大门进入厂区,盗窃铜件59.16公斤,销售给十堰**工贸有限公司汉江南路收购部。后被告人毕某某因害怕盗窃行为被发现,再次窜至十堰市**工贸有限公司,翻窗进入门卫室,将监控主机和显示屏盗走,扔到了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对面垃圾箱里。破案后被盗铜件已追回并发还。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铜件每公斤价格为40元,盗窃总价值236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电筒一个,扳手一个,锤子一个,钢制签字棍一根,钳子一把,17-19型号螺工刀一个等物证;2.被告人毕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废铜照片,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单位报案人周雷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频资料;8.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66.4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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