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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镇**街**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推着一辆二轮手推车,携带一把扳手伺机寻找盗窃目标,当被告人毕某某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附近的大众汽车厂后身时,毕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停在此处的一台托板大挂车的两块风帆牌蓄电池卸下来盗走。后被告人毕某某把所盗的两块电瓶用手推车运至其出租房附近的一库房内藏匿。(因被害人未报案,无法找到被害人,故两块电瓶无法估价。)

2、2020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毕某某窜至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集(**大集)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某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黑M****7大货车的两块骆驼牌蓄电池卸下后盗走。经大连市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毕某某所盗的两块骆驼牌蓄电池在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350元。

3、2020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毕某某窜至大连开发区**公路附近,采用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车牌号为辽B****Y货车的一块风帆牌蓄电池,一块MSB汽车启动电池卸下后盗走。经大连市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毕某某所盗的两块电池在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88元。

4、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毕某某携带钳子和旅行袋窜至大连市普兰店区预谋盗窃并寻找盗窃目标。2020年3月8日2时20分许,被告人毕某某窜至普兰店区体育路附近的**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秀珍批发部卷帘门和玻璃门撬开并进入批发部内,后被告人毕某某用随身携带旅行袋把该批发部内的现金人民币8850元和38条香烟盗走,所盗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15,672.6元(其中软中华19条、硬中华5条、软玉溪7条、高配版玉溪2条、软阿诗玛玉溪5条)。经大连市普兰店区烟草专卖局认定,秀珍批发部被盗卷烟价格目录为:中华(软)每条批发价为583.00元、中华(硬)每条批发价为381.60元、玉溪(软)每条批发价为201.40元、玉溪(高配版)每条批发价为201.40元、玉溪(软阿诗玛)每条批发价为175.00元。

综上,被告人毕某某共实施盗窃4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6,460.6元。

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将所盗的香烟卖给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所盗的6块电瓶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中4块已返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湾里派出所侦查员抓获归案。2020年4月21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员电话通知被告人毕某某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派出所,后将毕某某传唤至普兰店公安分局丰荣派出所。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进货单、香烟盘点表、发还清单、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赵某某、李某某、毕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丁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毕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协助书、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金莲
代理检察员:  邱亚哲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594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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