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1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荣城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镇**路**栋**单元**楼**号。因盗窃于2017年3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超市**店内,趁店员不注意,将货架上的两瓶欧莱雅男士醒肤露、一瓶欧莱雅男士滋润乳及三斤德芙巧克力糖窃走。经鉴定,被盗的两瓶欧莱雅男士醒肤露的价格为人民币220元,一瓶欧莱雅男士滋润乳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0元,三斤德芙巧克力糖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0元,被盗商品合计总价格为人民币480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毕某某再次到洛阳市洛龙区**超市**店内,趁店员不注意,将货架上的2斤鲜牛腱肉、2瓶仲景牌香菇酱等商品放进自己的背包,在出口处被超市员工当场控制。经鉴定,被盗2斤牛腱肉的市场价格为为人民币68元、仲景牌原味香菇酱价格为人民币19.8元。该被盗商品价值为人民币87.8元。
2019年11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到洛阳市洛龙区**超市**店内,趁店员不注意,将店内两斤鲜牛腱肉窃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80元。
2019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再次到洛阳市洛龙区**超市**店内,将店内2.758公斤鲜牛腱肉、两桶特级茉莉玉螺茶叶、一个宠物狗玩具、一个宠物指甲剪窃走。后被告人毕某某再次到店内盗窃物品时,被该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控制。经鉴定,被盗2.758公斤鲜牛腱肉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0.6元、两桶特级茉莉玉螺茶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4元、一个宠物狗玩具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3.9元、一个宠物指甲剪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5元。被盗商品合计总价格为人民币386元。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经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贾某某、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4.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价格认证结论书、发还清单等书证;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伊婷
检察员:张 洲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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