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69********,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02年2月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2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10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9月11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1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毕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窜至沂南县**镇**庄**村**村**村**村窃取他人电动三轮车、柴油三轮车。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毕某某伙同刘某甲骑摩托车窜至沂南县**镇**庄**村,窃取尤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约1000元。
2、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毕某某伙同刘某甲骑摩托车窜至沂南县**镇**村,窃取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约3000元。
3、2020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毕某某伙同刘某甲骑二轮摩托车窜至沂南县**镇**村,窃取刘某乙停放在路边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约1000元。
4、2020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毕某某伙同刘某甲骑摩托车窜至沂南县**镇**村,窃取尹某某停放在村南的“五征牌”机动三轮车一辆,价值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毕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毕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兴军
刘昌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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