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1********,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毕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双柏县**乡**村委**村村民同意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姚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帮忙,到双柏县**乡**村委**村***山集体林内砍伐云南松26株,在造材中被他人发现后被双柏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聘请林业工程师对砍伐的林木进行现场检测,立木材积(蓄积量)合计为14.4809立方米。案发后,侦查机关将涉案的原木材积8.781立方米已扣押。毕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立木材积(蓄积量)为14.480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毕某某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芬
检察官助理:杨模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双柏县***乡**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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