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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毕某某在没有取得销售汽油资质的情况下,在河北省三河市皇庄镇四村156号其家中非法销售汽油。经查,被告人毕某某共计销售汽油72273.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未经许可销售汽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慕小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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