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现住址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无固定职业。2013年3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二百元;2019年10月2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8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毕某某因家庭矛盾对前岳父赵某甲怀恨在心,遂预谋杀害赵某甲。2020年4月,毕某某提前购买了镰刀并多次到赵某甲位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楼下伺机行动。2020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毕某某携带镰刀再次来到赵某甲家附近等候并发现了赵某甲,当日约16时许其在看到前妻赵某乙和被害人赵某甲出现后,手持镰刀猛砍赵某甲后颈部,造成赵某甲被锐器砍切颈部致右侧颈内动脉断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毕某某作案后逃离案发现场,并于当日20时许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关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葛岩
检察官助理 王欢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光碟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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