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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治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30日,本院批准,由治多县公安局进行逮捕,同年11月28日,本院对此案提出羁押必要性建议,由治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毕某某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治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毕某某从格尔木往拉萨拉运钢材时,途径昆仑山超被害人韩某某货车时,被害人韩某某因变道与被告人毕某某发生了口角,双方下车后被告人毕某某拿着铁棍朝被害人韩某某打去,被害人韩某某也拿着一根铁棍与被告人毕某某互相打对方,这时被害人韩某某车上的押运员进行劝架并将铁棍拿走之后,被告人毕某某和被害人韩某某继续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押运员报警,后双方进行协商处理。2018年3月30日,被害人韩某某因腹部不适入住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并进行脾脏切除手术,致被害人韩某某受重伤(青海省昆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属重伤二级)。同年4月25日治多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韩某某报案,将此案立案侦查并网上通缉被告人毕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毕某某在德令哈市大柴旦公安检查站检查时被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一份,被告人毕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立案决定书一份;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被害人韩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一份,滩间山派出所出具被告人毕某某抓获经过说明一份,治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格尔木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一份;被告人毕某某在格尔木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一份,被告人毕某某在格尔木市人民医院24小时入出院记录一份(入院诊断:鼻骨骨折、头部外伤,建议继续治疗)被告人毕某某自动出院同意书一份,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出具被害人韩某某CT检查报告单一份,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出具被害人韩某某病理诊断报告单一份,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出具被害人韩某某入院出院记录、手术记录共四页;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海省昆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治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才仁秋叶

2019年11月29

附:

    1.被告人毕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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