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毕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受雇看护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凌某甲。2019年1月28日0时50分许,毕某某在本市红桥区**小区**号楼**门**号雇主家与被害人凌某甲因故发生肢体冲突,其间,毕某某将凌某甲推倒致其头部受伤。同年2月13日,毕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凌某甲外伤致头皮瘢痕,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及伤情照片。
2、手机通话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书证。
3、证人凌某乙、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云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4张,补充材料26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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