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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9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涧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与李某甲、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在南涧县南涧镇金龙路兄弟大排档喝酒吃烧烤,在此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前往旁边的通宵烧烤摊上向瞿某某敬酒,其因酒后踩滑不慎碰到同桌的吴某某,二人因此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某遂动手殴打吴某某,两人发生肢体冲突,与吴某某同坐一桌的被告人毕某某见状后遂持刀向被害人张某某后腰部位捅刺三刀,造成张某某腰背部刀伤。随后被告人毕某某沿金龙路原客运站方向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刀具丢弃于南涧县南涧镇平安巷延长线(南涧新中医院斜对面)右侧的草地内。

经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肾破裂修补的损伤,达十(X)级伤残;腰背部刀伤并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升结肠系膜挫伤并血肿形成、肝裂伤、腹腔积血的损伤,未达伤残;后期治疗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至3500元;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茜薇

2020年6月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南涧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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