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99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6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8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9年9月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5时30许,被告人毕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博东路与科源路交叉口东北角数码公寓3号楼将1316室电闸关掉,后趁居住在该户的被害人李文杰出门查看之际强行进入室内,采用掐脖子、言语恐吓等方式抢劫李文杰人民币800元。
2019年7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毕某某趁被害人吕媛媛居住的郑州市金水区**路**号楼**室房**,擅自进入室内并财物胁迫方式抢劫吕媛媛人民币1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文杰、吕媛媛的陈述;3、证人陆耀祖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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