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赌博,于2013年6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吸毒,于2019年5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6月4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5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20年9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9月16日间,被告人毕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古城乙区2单元501、北山路221号2单元503其家中,先后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其处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海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394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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