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140号
被告人毕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路**楼**排**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毕某某与在网上发布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张某某联系,双方约定次日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办理租车事宜,当天被告人毕某某从济南到合肥。18日上午,被告人毕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约定地点签订租车协议合同,合同约定被害人张某某将东风日产天籁皖******轿车出租给被告人毕某某使用,租期自2017年7月18日至同年7月23日止,每日租金300元。后被告人毕某某驾驶东风日产天籁皖******轿车到异地,并将该车出售,即更换手机号码,切断与被害人一切联系。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4万元。
2018年10月30日,皖******汽车被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扣,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租车协议、车辆登记信息、动车记录、宾馆登记录、天网监控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毕某某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涉案车辆违章记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价值14万元财物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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