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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住该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到10月,被告人毕某某,谎称自己是“陈某某”,通过QQ群销售阿胶,为获取信任,将陈某某的身份证和**中药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照片发给购买人,收到货款后将购买人微信、QQ拉黑,骗取济南市长清区的被害人刘某某9200元,骗取安徽省豪州市的被害人陈某某10000元,骗取聊城市高新区的被害人付某某2100元,总计21300元。案发前,被告人毕某某返还2100元,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返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毕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退还全部赃款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霞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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