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住本市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毕某某与朋友在银座商场附近烧烤店用餐期间饮酒后,在机动车驾驶证超分、扣留、停用状态下,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沿辽源市九开线行驶至古仙立交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40.80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昊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