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6********,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毕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弥勒市**镇**村委**村村内岔口处与刘某某驾驶的云******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依法提取毕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91mg/100ml。
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毕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4089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