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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78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9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7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毕某某醉酒(经鉴定,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73mg/100mL)驾驶粤S9****小型轿车在东莞市**镇**酒店停车场,被防疫隔离点执勤人员发现,报警后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944****,保证金3000元,暂存长安交警大队账户。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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