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路**号,现住山东省平阴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阴县**路**街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毕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带其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庆才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