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4********,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正三轮摩托车载毕某甲、毕某乙等人沿弥勒市区方向驶往泸西县方向。当晚21时30分许,其行驶至弥勒市境内东泸线K2529+600米处时,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唐某某驾驶的云******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及乘车人毕某甲、毕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毕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8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甲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毕某甲、毕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兴荣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51263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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