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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从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8时41分许,被告人毕某甲驾驶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威海市文某区**街**街交叉路口西侧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停放在现场的鲁******号小型轿车及辽******号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三车损坏。经检验,在送检的毕某甲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7.64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毕某甲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处置指令单、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毕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7)视听资料:民警现场出警录像、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建波

2020年7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村**号。联系电话:178********;

2、被告人毕某甲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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