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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毕某某驾驶辽B****Q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阳市文某某产业大道66KM+500M处路口附近时,与由东向西骑两轮自行车过路口的被害人林某某发生碰撞,林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后毕某某拨打120及122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查,发生事故时毕某某驾驶证为超分,停止使用状态,2020年1月19日,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圣大队认定,毕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月15日,毕某某与林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毕某某一次性赔偿林某某近亲属23万元,同日林某某近亲属收到赔偿款23万元并出具谅解书,对毕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毕某某任何责任。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毕某某得到公安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洋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审前社会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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