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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现住址枝江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毕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0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毕某某驾驶鄂E****2“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沿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遇张某某(殁年28年岁)驾驶“大阳”牌DY110-2E型二轮摩托车沿沿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路口,两车相撞,造成车某某、张某某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毕某某拨打其爱人毛某某的电话,告知其发生交通事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毛某某到现场后,电话通知其朋友帮忙报警,因害怕受害者家属到场后欧打毕某某,毛某某要被告人毕某某离开现场回避,被告人毕某某在警察到现场前离开。2018年10月21日0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毕某某到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湖北省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毕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2.证人毛某某、高某某、林某某、章某某、骆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湖北省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血样提起登记表及照片、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图、现场照片18张;5.被害人家属曹某某的陈述;6.视频监控资料光盘一张、音频光盘一张;7.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一平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在枝江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家中(联系电话:1867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音频光盘各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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