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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54********,汉族,文盲,垃圾清运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6时27分,被告人毕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屯溪区前园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前园路新园路路口南侧人行道时撞到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汪某某,造成汪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毕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农某某、洪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讯问视频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万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村**号。

2.侦查卷一册。

3.光盘2张(附卷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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