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7********,苗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买非法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许,麻江县公安局宣威派出所民警在处理被告人毕某某与其女友龙某某争吵的事情中,接到举报称毕某某家藏有枪支,民警对毕某某的住宅进行仔细搜查后,在毕某某的房间一梳妆台抽屉内搜出两支疑似火药枪的枪支,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搜查出的两支疑似火药枪为自制短管火药枪,被告人毕某某供述是十多年前在凯里老街附近购买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把火药枪;2、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私藏两把火药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时犹
检察官助理 潘海江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86233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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