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69101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住修文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671008****,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家住修文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419820920****,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住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毕某某、邱某某、邓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毕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邱某某经商量后决定采用“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次日四人乘坐毕某某的众泰越野车来到安龙,由毕某某和邱某某叫跑摩的的贺某某驾驶摩托车将二人送到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大坪社区纳坤组转煤场路口洗煤厂,在行至往装煤场100米的土路上时,坐在摩托车后座的毕某某和邱某某故意晃动摩托车致使摩托车摔倒,造成贺某某和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毕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到达现场,四人以去医院检查费用高昂为由诱骗贺某某私了,将贺某某13800元人民币骗走。2019年3月21日18时许,四人采用同种方式在正在建设的东峰林大道上骗走韩某甲12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众泰越野车一辆;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甲、贺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毕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邱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邱某某合谋采用“碰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娟
附:
1.被告人毕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邱某某现羁押于安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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