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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谢某某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镇**村**号)。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小区**幢**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在湖南省新化县**小区**幢**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化县**镇**村**湾**组**号)。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福建宁德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福建宁德市**镇**村**街**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 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居**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路**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94********,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桥**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被告人龙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开发区**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小区**区**幢**楼**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村**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6日被释放。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淮滨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响水县**农场**管理区**大队**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北京**茶社司机,住北京市**园**管理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化德县**小区**期**单元**楼**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巷**号**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谢某某、欧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龙某某、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曹某甲、王某甲、黄某甲、王某乙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8日、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9日、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毕某某、谢某某、欧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龙某某、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曹某甲、王某甲、黄某甲、王某乙,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毕某某、谢某某、欧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毕某某通过QQ联系、微信、支付宝收款等方式,向被告人谢某某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得款人民币63075元。被告人谢某某、欧某某受曹某甲(另案处理)雇佣管理卡盟平台www.789kam.com,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负责从毕某某处购买XYZ小姨子外挂卡密,被告人欧某某负责将卡密导入卡盟平台www.789kam.com并提供售后服务,2019年3月至5月间,该卡盟平台销售XYZ小姨子外挂卡密共计6000余人次,得款人民币90000元左右。

经鉴证,上述卡密对应的外挂程序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游戏中数据的功能。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毕某某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场**楼**单元**室被抓获,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欧某某在湖南省新化县**小区**幢**单元**楼**户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宋某某、黄某甲、王某丙、朱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毕某某、谢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6.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平台数据和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龙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QQ、卡盟平台等方式,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其中通过QQ向被告人龙某某销售次数共计10人次,条数共计440条,得款人民币6380元,通过QQ向龚某某销售次数共计16人次,条数共计3100条,得款人民币44950元,通过wangzi.888ka.cn卡盟平台销售次数共计21862人次,得款人民币327930元。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龙某某管理卡盟平台www.168quk.com,李某某负责提供购买卡密的资金、向龙某某转账分成等,龙某某负责联系购买XYZ小姨子外挂卡密、上架卡密、担任客服等,该卡盟平台销售XYZ小姨子外挂卡密共计7760人次,得款人民币116400元。

经鉴证,上述卡密对应的外挂程序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游戏中数据的功能。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居**区**幢**单元**室被抓获,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桥**区**号楼**室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李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侦查实验笔录;

6.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平台数据和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三、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卡盟平台www.9quka.com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并雇佣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联系购买卡密、上架卡密、担任客服等,该卡盟平台销售小姨子外挂卡密共计20000余人次,得款人民币300000余元。同时,被告人刘某甲还从许某某的卡盟平台购买XYZ小姨子外挂卡密,在自己的卡盟平台www.yunqi888ka.cn上进行销售,销售XYZ小姨子外挂卡密共计3000余人次,得款人民币45000余元。

经鉴证,上述卡密对应的外挂程序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游戏中数据的功能。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小区**楼**单元**室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小区**区**幢**楼**号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处所人员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陆某某、余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黄某乙、顾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平台数据和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四、被告人刘某乙、陈某乙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乙、陈某乙通过www.669kam.com等网络售卡平台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销售次数共计12098人次。

2019年3月18日至5月6日,被告人刘某乙通过QQ等网络平台向曹某甲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违法所得人民币119367元。

2019年3月19日至5月6日,被告人刘某乙通过QQ等网络平台向黄某甲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违法所得人民币69860元。

2019年3月25日至5月3日,被告人刘某乙通过QQ等网络平台向王某甲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违法所得人民币7390元。

经鉴证,上述卡密对应的外挂程序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游戏中数据的功能。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刘某乙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苑**幢**单元**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乙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村**路**号新大陆网吧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赵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乙、陈某乙、曹某甲、王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侦查实验;

6.QQ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五、被告人曹某甲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曹某甲通过www. lingu.66ka.cn等网络售卡平台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销售次数共计11082人次。

经鉴证,上述卡密对应的外挂程序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游戏中数据的功能。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曹某甲在南通市崇川区**苑**栋**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董某某、刘某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侦查实验;

6.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六、被告人王某甲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www. mingypay.com等网络售卡平台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销售次数共计1547人次。

经鉴证,上述卡密对应的外挂程序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游戏中数据的功能。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扒齿港派出所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黄某丙、陈某丁、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侦查实验;

6.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七、被告人黄某甲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QQ等网络平台向王某乙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违法所得人民币33430元。

经鉴证,上述卡密对应的外挂程序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游戏中数据的功能。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小区**期**单元**楼中户住处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侦查实验;

5. QQ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八、被告人王某乙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甲通过QQ等网络平台向王某乙销售“Playerrunknown’s Battlegrounds”游戏(中译名绝地求生)“XYZ小姨子”外挂卡密,违法所得人民币43902元。

经鉴证,上述卡密对应的外挂程序具有避开游戏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游戏中数据的功能。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乙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侦查实验;

6.QQ聊天记录、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谢某某、欧某某、陈某甲、李某某、龙某某、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乙、曹某甲、王某甲、黄某甲、王某乙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欧某某等人共同实施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行为,告人李某某、龙某某共同实施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行为,告人许某某、刘某甲共同实施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行为,被告人刘某乙、陈某乙共同实施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慧

许雅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广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谢某某、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新化县**小区**幢**单元**楼**户,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宁德市**镇**路**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路**号,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村**号,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乡**村**号,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淮滨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响水县**农场**区**大队**号,被告人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园**公园管理处,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化德县**小区**期**单元**楼中户,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巷**号**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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