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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李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2001********,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宿舍楼**幢**单元**室。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2000********,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2000********,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2000********,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毕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全椒县**镇**商业步行街附近偶遇袁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因毕某某与袁某某之间有矛盾,袁某某拦住毕某某不让其离开。后袁某某邀约魏某某,刘某某邀约韩某某,韩某某邀约王某乙、韦某某、马某某 (均另案处理)等人。毕某某要约李某某、王某甲、范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毕某某与袁某某约定在全椒县**镇**商城巷内斗殴。双方人员均到达斗殴现场后,毕某某与袁某某二人相互殴打,袁某某被打倒在地后,袁某某一方冲上去与毕某某一方相互殴打,韩某某持砖块将毕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毕某某头部伤情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毕某某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报警,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主;

3.被告人毕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2020年8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毕某某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宿舍楼**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

2. 案卷材料一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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