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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毕某某、朱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17〕94号

被告人毕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新村**栋**室。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于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新村**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为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甲、王某某、朱某某、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毕某甲因赌博作弊与当涂县**镇居民吴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当晚吴某某邀集夏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小区,其间吴某某至王某某家中打了王某某一巴掌,后王某某逃离并伙同毕某甲邀集人员到**镇**村,当时吴某某已走开未发生打斗,后双方电话约定于2017年1月11日晚在**镇**小区门口打架。1月11日20时40分,被告人王某某、毕某甲邀集了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等人,吴某某邀集了夏某某、杨某某等人在**镇**小区门口汇合见面。双方见面后毕某甲与吴某某发生口角,朱某某持就地捡起的木工板击打吴某某头部,后双方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毕某甲持铁质手电筒,朱某某、徐某某等人分别就地捡起木板、塑料板凳、拖把互打架,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夏某某在打架过程中面部受伤。经鉴定,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毕某甲、朱某某、徐某某分别于2017年1月12日、3月7日、3月8日至当涂县公安局太白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夏某某、杨某某、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毕某甲、王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当涂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王某某、朱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聚集多人斗殴,毕某甲、王某某系首要分子,朱某某、徐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甲、王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系聚众斗殴的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毕某甲、朱某某、徐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玉月

2017年5月2日

附:

    1.被告人毕某甲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360555****;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328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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