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路**小区**单元**室。1998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单元702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1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栋**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1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601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1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杨桥镇西安村西安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23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屏东**路**号**单元103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郭某某、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毕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郭某某、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在没有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HEETS牌卷烟。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毕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张某甲销售HEETS牌卷烟10823条,共计人民币1962065元,其中毕某某和被告人郭某某两次共同向张某甲销售HEETS牌卷烟共计人民币526950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购买的卷烟出售。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多次向谭某某销售HEETS牌卷烟4155条,共计人民币799645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多次向邵某某销售HEETS牌卷烟593条,共计人民币118205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共同预谋开设淘宝店销售HEETS牌卷烟,由张某甲负责进货,金某某和李某某负责淘宝店的销售、发货。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三人通过淘宝销售HEETS牌卷烟657条,共计人民币164837元。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告人邵某某销售HEETS牌卷烟275条,共计人民币54650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向王振霖、崔云先等人销售HEETS牌卷烟156条,共计人民币37158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将从张某甲处购买的HEETS牌卷烟向苏谷文销售853条,共计人民币179566元。后被告人毕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郭某某、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公安机关从郭某某处查获HEETS牌卷烟6盒,从邵某某处查获HEETS牌卷烟79条,从谭某某处查获HEETS牌卷烟11条,经鉴定,均系真品IQOS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HEETS卷烟等;2.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崔云先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毕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郭某某、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手机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郭某某、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郭某某、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毕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旻
二〇一九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毕某某、张某甲、谭某某、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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