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71963********,汉族,文盲,无业,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巫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已告知二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二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毕某某、巫某某驾驶着一艘小渔船在长江干流望东大桥以东附近使用三层沉底捕鱼网具捕鱼。至23时30分许,二人开始返航,行驶至望东大桥附近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随即登船检查,现场查获三层沉底捕鱼网具一套、渔获物若干。经池州市贵池区水产局认定,该三层沉底捕鱼网具为禁捕工具;经安庆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捕获渔获物经称重共计62.05千克,认定价格共计833元。
另查明,长江干流望东大桥流域属禁渔流域,禁渔期限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毕某某、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长江野生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池州市贵池区水产局关于渔具的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巫某某二人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长江水产品,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圆
检察官助理:叶 蕾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方式:1521290****;被告人巫某某取保候审地同居住地,联系方式:1575568****。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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