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租住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租住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租住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9日、2020年6月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9日补回。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三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室,通过“有缘网”、“伊对”等交友平台寻找单身、离异男子。并使用作案专用微信账号加对方为好友。后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单独或交叉结伙作案,冒充为离婚、带着一个孩子的单身女性与被害人聊天,待时机成熟,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谎称“带孩子到被害人方与其生活,但没钱买车票,孩子在路上生病需要治疗”等借口,让被害人给其转账或发微信红包,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其中: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他她网”交友平台寻找到四川省阆中市张某某,后加对方微信为好友。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单身离异女子,以购买车票、孩子住院等理由对其实施诈骗,张某某信以为真共被骗取4800元。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毕某某在“有缘网”寻找到湖南省祁阳县戴某某,后使用作案微信号******加戴某某微信。被告人毕某某冒充单身离异女子以找戴某某过日子需要买车票为由对其实诈骗,戴某某信以为真共被骗取900元。
3、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有缘网”上寻找到广西省崇左市黄某某,后杨某某使用微信号:******加黄某某为微信好友,并虚构身份为单身离异女性,待时机成熟,被告人杨某某以购买车票、孩子住院等理由骗取黄某某15895元。刘某某明知杨某某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手机卡1524154****与黄某某通话。
4、2019年8月,被告人毕某某在“伊对”交友平台寻找到江西省赣州市郑某某,后使用微信******加郑某某微信好友。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分别冒充单身离异女子和医院医生以需要路费、孩子住院费为由与毕某某一起对郑某某实施诈骗,郑某某信以为真共被骗取7620元。
5、2019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有缘网”上寻找到浙江省遂昌市林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微信号为******(昵称苦才是人生)加林某某微信好友。以购买车票、孩子住院等理由骗取林某某14600元。
6、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通过“有缘网”认识台儿庄区涧头集镇王某某,后使用微信号******(昵称幸福)加王某某微信为好友。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通话时虚构名字为“余小文”,现为单身离异女子、带一个女儿,主动与王某某恋爱,后提出带孩子找王某某过日子生活。待时机成熟,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提出需要路费,孩子生病住院等理由骗取王某某11500元。
综上,被告人毕某某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2002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作案4起,涉案金额49615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28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戴某某、郑某某等六人陈述,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电子证据,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金秋
检察官助理:张天慈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电子数据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2份、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书2份、听取被告人意见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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